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金融保险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一、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因此,没有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由于即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成立时间至少已在7年以上,此时的企业大多已进入成长期或成熟期,企业在认定或复审期间开展的研发活动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就已经进行了科技成果转化,大多已转化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
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求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需注意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必须是企业申报高新重新认定当年的近三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以前的高新认定、高新复审申报时所使用的知识产权由于时间不符合近三年的规定,因此在高新重新认定时已不能继续使用。这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因为如果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不符合政策规定,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2、知识产权的核心性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性”及与主营产品(服务)的“相关性”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考察的重点。很多企业知识产权的核心性、相关性都存在问题,企业的知识产权缺乏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以及对主营业务的支撑性。坚祥科技建议企业应尽快确认目前已有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必须为已获授权的项目,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应当确保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高新产品(服务)所属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很高的关联性和匹配度,以便企业能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3、知识产权的自主性
高新认定中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高新认定中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全球独占许可。高新认定中要求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必须是企业自身。有些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工程师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这种情况必须要把专利转让、授权给企业本身,才有效。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问题
所谓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要求企业每年高新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占到当年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然而实务中很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这一标准,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未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在申报高新重新认定的近三年内未从事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没有获得科学技术的新知识或探索技术的重大改进,没有研发出新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或对现有的产品做出实质性的改进,最终导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比例不达标。
国家在极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维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比如要求高新企业在通过认定(复审)后的三年内每年都必须保持高新认定(复审)的所有条件,如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和研发人员比例等,否则不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会影响到企业以后的高新重新认定工作。坚祥科技建议企业在通过高新复审后的三年内对企业的研发活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等等,一定要提前进行合理的战略规划,使企业能够继续维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以便在复审资格结束后的高新重新认定申请中能够持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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