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张先生来信:2012年1月21日,我妻子刚好41岁,我为她在某保险公司投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一直按照合同缴纳保费。2016年8月5日,我妻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两个多月,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去世。我在2016年12月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收到了保险公司发出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支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公司查出我妻子在投保之前有过肝炎治疗的病史。保险公司认为我妻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曾经患过肝炎的事实,遂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做出不予理赔的决定。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
律师说法: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罗云辉律师解释说,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至3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自成立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由解除该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其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张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